民诉法修改以后,民事诉讼程序上已经没有申诉这个程序了,只有再审和抗诉。
“根据《民诉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应该在六个月内提出。
“《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抗诉有了结果后,再也没有其他法律救济途径。
最该法院新解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之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这一条比较好理解,除了规定施行时间外,如果之前的规定,尤其是在运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债务时与本解释相抵触时,要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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