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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上诉辩护词的格式是怎么样的?

一、死刑上诉辩护词的格式是怎么样的?

(一)、标题和称呼语

1、标题,写明文书名称,即“辩护词”或_________(案由)一案辩护词“。

2、称呼语,写”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

(二)、序言

1、辩护人的合法地位,表示依法出庭的合法性,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或简要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

辩护人,或者是我接受 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

2、律师在出庭前进行的各项工作和参加庭审的情况,有的结合辩护意见一并阐述,不在序言部分叙述,有的则在序言部分表述,如”作为被告人

辩护人,出庭前我认真地详细地查阅了有关案卷材料,结合调查了有关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同他进行了谈话,刚才又听取了庭审调查“。这段文字主要表明辩护人对案件所做的工作,以示其工作的全面性。

3、对本案的基本看法,可写可不写。如不写,可写”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句话直接引出正文,如写,可写成:”根据法庭调查,本案犯罪事实已基本清楚,现仅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犯有抢劫罪、盗窃罪一案,在定性和有关情节方面,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三)、正文

正文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意见和理由。因此,通常是围绕着是否构成犯罪,或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或免刑的法定条件等问题展开辩论,并得出自己正确的结论。

1、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辩护。这是辩护词的中心,通常以下几方面着手:

(1)事实存在,但混淆罪与非罪界限,把无罪当做有罪追究;

(2)事实部分存在,但被夸大、歪曲,如把正当防卫指控为故意杀人,把小偷小摸指控为盗窃,把轻罪当做重罪;

(3)主要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无证据,主要从证据论证犯罪事实的存在与否;

(4)事实要根本不存在;

(5)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有从轻、减轻情节,可从从轻、减轻方面予以辩护

2、对起诉书适用法律不当进行辩护。通常有三种情况:

(1)把无罪当作有罪。如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却认定为犯罪,正当防卫认定的为故意伤害等;

(2)确定罪名不当。把盗窃定为抢劫,把过失伤害定为故意伤害等。

(3)量刑偏重,对应子认定的从轻情节却未认定,如自首、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未成年犯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好等。

3、对诉讼程序有重大违反而进行辩护。如应回避而未回避,证据未经查证属实等。

4、如起诉书指控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则可从情理上进行辩护,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从被告人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严重进行辩护;

(2)从被告人行为目的、作案动机等具体情节不甚恶劣进行辩护;

(3)从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是否有可以考虑的客观因素方面进行辩护;

(4)从被告人认罪态度结合受害人情况进行辩护

(四)、结束语

一般可以讲两个内容:一是总结或复述辩护词的基本要点,二是从定罪量刑等角度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意见。

(五)、尾部

辩护人署名,注明工作单位和职务,写明辩护词制作日期。

综合上面所说的,辩护词一般就是由被告来进行写的,不管是死刑犯还是判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员都是有权利写的,但在写的时候就需要按规定的格式来进行书写,从而还要保障案件真实有效,不能有任何的虚假行为,这样才算得到法律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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