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只要一个人犯了法,肯定就会受到法律的治裁,对于犯罪的情形不同,处罚的条款也不一样,特别是对于哪些作案了还逃跑的犯罪人员来说,处罚的情形肯定是重中之重,那就来了解一下公安机关提捕刑诉法条款有哪些?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一、公安机关提捕刑诉法条款有哪些?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由立案侦查的单位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后,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捕。
(一)、公安机关接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检察院。
(二)、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宣布逮捕,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注明时间。被逮捕人拒绝的,也应在《逮捕证》上注明。
(三)、可以适当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武器和戒具。
(四)、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应在24小时内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便通知的原因在案卷材料中注明。
(五)、异地逮捕的,应通知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到异地执行逮捕,应携带《批准逮捕决定书》及其副本、《逮捕证》、介绍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由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六)、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人,或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应通知检察院。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法律文书,签发《逮捕证》并立即执行,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原决定的机关。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原决定的机关,并说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
逮捕后,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讯问,并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 决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对于无法通知的,在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
由于案件是由检察院侦查,所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逮捕的才由检察院决定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所以,通知被逮捕人家属的工作就由侦查的人民检察院负责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