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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开庭前原告都准备什么材料?

一、民事诉讼开庭原告都准备什么材料?

开庭原告需要起诉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

1、起诉状(N+1)份,N代表被告人数,即在被告人数的基础上再多准备1份起诉状提交到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原告及被告身份信息材料各一份;

3、证据清单(N+1)份,证据清单主要指证据的来源、名称、证明目的等;

4、证据材料(N+1)份,原告认为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证据是否准确及有效需要根据案情确定。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二、民事诉讼开庭程序是怎样的?

1、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2、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4)宣读鉴定意见;

(5)宣读勘验笔录。其间,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4、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5、评议和宣判。法庭辩论或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法官进入评议室评议,做出裁判。

综上所述,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一般在不久后就通知开庭,作为原告,要准备好各自材料,比如诉讼状和证据,其中证据有对自己有利和对被告不利的证据。原告如果想找律师辩护,也应当在开庭之前委托好,请律师代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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