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禁毒宣传日公开宣判的目的是想让更多的人了解贩毒、吸毒的危害,人民法院不能简化公开宣判程序,更不能以送达的形式代替公开宣判的程序,公开宣判程序是诉讼活动中必不可少的程序,因此不能忽视或轻视这一环节,公开宣判程序应当与立案、开庭审理、执行等程序一样应该具有严格的规范性的规定,公开宣判应当以当事人到庭由该案主审法官宣判为原则,其它形式为例外。建议从以下五个方面强化公开宣判程序:
1、通过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以及实行审判方式改革,不断提高当庭审判率,直接对当事人宣判;
2、对不能当庭宣判的案件,要在休庭后的一定时间内宣判,休庭时通知当事人定时到庭接受宣判;
3、如遇案情复杂,需合议庭合议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不能确定宣判时间的,应另行通知当事人到庭接受宣判。
4、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没有到庭接受宣判,或因交通不便、地处偏远、增加当事人往来的经济负担等不必到庭接受宣判的,由法院直接送达的由送达人进行宣判。
二、公开审判的内容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2)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3)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会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严格规范了公开审判案件的范围。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他第一审案件依法一律公开进行。对公开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或检察机关抗诉的,除依法应当发回重审和事实清楚可迳行判决的外,第二审也应依法公开进行。
法院在宣传禁毒的有关信息时,会选择公开部分信息,只要是没有涉及到未成年人,也并不没有涉及他人的隐私,检察院在审查贩毒、吸毒案件之后,会采取适当的方式,将贩毒信息公开。以使得更多的人,了解贩毒行为会带来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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