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私普通货物罪香烟辩护意见词怎么写?
走私普通货物罪香烟辩护意见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李**律师律师担任**走私普通货物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从侦查阶段开始介入,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详细了解案情并先后三次到**市检察院阅卷(案件两次退查),对本案证据有清晰的认识。现根据法庭调查情况、案件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依法采纳:
1、对于被告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偷逃关税**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案仅凭被告人**主动提供的u盘帐本及被告人的供述,进而对偷逃应缴税额认定为13556737.45万元,明显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人**在完成这一工作时(即完成侦查机关交付的核对实际进口配件清单与报关单之间的对应关系),距离货物报关完成已有一定的时间差,且对于这么多种类及数量的货物,由其在取保候审三十多天时间内一人完成,显然不具有准确性。
再次、从本案来看,各被告人对于走私票数的表述并不完全一致(排除票数与走私香烟货值并不等同不说。详见讯问笔录,略。)
2、《海关核定证明书》不能作为认定本案的依据。
从本案来看,《海关核定证明书》所附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资料清单”全部来源于///提供的优盘(也就是///所进行核对的“实际进口配件清单”)。在该///并未有经过资料的相对人///的认可,以及没有经过同案人///、///的对应确认下,不能作为鉴定本案走私货物货值,以及计算偷逃税款的依据。
而从本案来看,侦查机关没有提供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的说明书(参见核定证明书中“计核事项”中的陈述“因无法提供涉案香烟货物的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资料”),以及没有对报关单与实际进出口货物是否能够对应进行分析(这一工作由被告人///凭记忆完成)等基础上,仅凭**提供的优盘资料所进行的鉴定,是不具有证据效力的。
3、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计算走私货值及税款应当以实际查获的香烟货物为准。
从目前的证据来看,本案已由侦查机关查扣了货物(起诉书指明存于//市//机场海关缉私局),应当以此作为认定税款的依据。如果本案对于定案的偷逃应缴税额仅按查获的被告人**一人记录的并不规范的帐本作为鉴定的依据和定案的依据,很显然是不可靠的,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以及“有利归于被告”的原则,本案应当以查扣在案的香烟实物作为鉴定的依据和定案的依据,而不应以《海关核定证明书》来认定上诉人等人的偷税数额。
4、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属于自首,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鉴于起诉书已经对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并建议可以减轻处罚。在此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的这一观点。
5、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退还部分款项,并表示将继续退还违法所得,因此,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
综合以上各辩护观点,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当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既达到了惩罚的目的,又能够很好的教育被告人。希望法庭予以采纳,谢谢!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
20**年**月16日
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走私香烟等货物如果被检察院起诉,作为当事人应当委托律师给自己辩护。在庭审阶段,律师会提供书面辩护意见书,从当事人走私香烟货物情节轻微、案值不大、参与犯罪程度较轻等方面阐述,如果当事人有主动投案行为,也一并写入,这都是争取轻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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