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在侦査中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羁押期限是对待侦査、起诉、审判的人犯关押的法定时限。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和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经延长仍不能终结的,由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人民检察院审査起诉阶段被告人羁押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需要补充侦査的,补充侦査不得超过一个月。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对上述三类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延长一个月。
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未能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办结,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不计入法定办案期限。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被告人,对其羁押的时间应按规定折抵刑期。
二、相关规定
1、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羁押期限为十四日。
这十四日包括: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
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规定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2、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羁押期限为十七日。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一)、一般情况下应当在3日内提请检查院批捕,检查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计算公式:1~3 7=8~10天
(二)、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检查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计算公式:3 (1~4) 7=11-14日
(三)、对于流窜作案(指跨市、县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3次以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2人以上),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查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计算公式:30 7=37日
总的计算公式:X(1~30日) 7日(检查院批捕的时间)=8~37日
综合上面所说的,逮捕之后也不是马上要进行判决的,而是要等到证件足够齐全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但是,对这一期间的拘留也是有时间限制的,而且不能超过最长的标准,所以,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的时候一定要利用好时间,这样才能让犯罪人员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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