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监督全院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
(三)总结具有全局性和指导性的审判经验;
(四)研究本院有关审判、执行工作方面的制度、规范;
(五)研究并发布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
(七)研究对需要向上级法院就有关适用法律和政策问题的请示;
(八)研究涉及审判、执行工作的其他事项。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法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对下列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拟判处死刑的;
(二)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四)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对于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合议庭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审判工作当中遇到的一些重大问题,审判委员会其实都是有责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的,而且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自身对于审判工作就有着一定的经验,因此,对于各地合议庭提交上来的一些审判案件,审判委员会要共同进行讨论然后做出最终的结论,涉及到审判方面的一些工作审判委员会都有着义不容辞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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