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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自首情节是否可以同时存在?

一、无罪辩护自首情节是否可以同时存在?

无罪辩护自首情节是可以同时存在,无罪辩护,主要是对于定罪方面做出影响。自首行为对量刑来讲是非常有利的,但是还是建议不要去做无罪辩护,首先无罪辩护成功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其次如果坚持无罪辩护也可能会使自己丧失其他的减刑机会。

无罪辩护是指被告人和其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作无罪的辩解,结果只有两个:一个是公诉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决有罪;一个是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被告人被判决无罪无罪辩护的原则,是指律师在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现也指主动如实的承认自己的错误。

二、哪些情形可以做无罪辩护?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做无罪辩护

1、被告不具有主观要件。

犯罪或由故意构成,或由过错构成。以故意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主观故意而不构成该故意犯罪。以过失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过失而不构成该过失罪。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则不构成任何犯罪。

2、被告不是犯罪主体。

犯罪还须同时满足刑法规定的主体要件。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3、被告犯罪行为不足。

“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法定基本原则作为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确定了无罪推定的原则。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或证据链条脱节,将影响犯罪事实的认定,应该进行无罪辩护

在我们国家辩护环节是非常的重要的,尤其是对于刑事诉讼背景当中的案件来说,因为辩护律师他们会对量刑和定罪都作出辩护,如果确实不存在这犯罪行为的话,那么就可以做出无罪辩护,从而争取无罪释放。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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