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起诉阶段还能取保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扩展资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十七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四)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七)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第三十九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经审查具有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第四十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经审查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经审查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理由。
审查起诉是在刑事诉讼期间可以进行的一项行为。亲属和个人可以向监狱方面进行提交审查起诉的申请检察院会对该申请进行明确的调查,确定好之后就可以将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但是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本市。并且要配合检察院的相关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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