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监督刑事抗诉有什么区别?
审判监督、刑事抗诉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刑事抗诉是刑事监督的一种处理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的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有:决定再审、指令再审、决定提审和提出抗诉。
(一)决定再审这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它是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所采取的方式。
(二)指令再审这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它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各地方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实行审判监督的一种方式。
(三)决定提审这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理,而直接组成合议庭,调取原审案卷和材料,并进行审判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它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该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应当指出,指令再审和决定提审都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为便于再审案件审理时传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以及就地复查证据,核实案情,一般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原终审人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也可以提审。决定再审、指令再审和决定提审,都是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方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
(四)提出抗诉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
二、审判监督可以撤诉吗
法院决定再审,原告可以申请撤诉,但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已经很明确地规定了在再审案件中原审原告可以变更或放弃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而申请撤诉只是原审原告依法行使了自己的合法诉权,只要原审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又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当然应予准许。法院准许原审原告撤诉,原审判决同样即视为撤销,如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已同样起到了纠错的功能。否则就强制剥夺了原审原告的诉权。此外,从实践角度,此类案件撤回起诉后,社会效果较好,当事人一般不再缠诉缠访。
检察院审查刑事案件的同时,其行为受到了相应的司法机关的监督,对于民事主体而言,在一审结束之后,询问审判监督的职员,确定一审有流程或者是取证方面的瑕疵之后,是可以书写诉状,提出刑事抗诉的请求的,抗诉后若审理的结果与一审有差异,此时可以申请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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