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法庭对死刑犯公开宣判吗?
死刑犯一般都会公开宣判的,公开宣判是法律制度强制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三十条
1、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2、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1款: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3、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1款: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4、行政诉讼法第80条第1款: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确保被执行的人就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错杀;还要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5、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死刑犯法律及道德层面来说都是没有值得被谅解的余地的,因为不是到了万不得已的地步刑事法庭绝对不会轻易作出死刑判决的。死刑可以说是最严重的一种刑罚方式,公开向社会各界宣告对罪犯的处罚决定之后,这也是向人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的渠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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