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抗诉是我国法律对人民法院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手段,人民法院在判定案件性质和结果的时候,如果出现错误的判决,人民检察院有责任和权利可以按程序操作,提交上级法院要求对案件重审。但是,这个过程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也就是法律规定的刑诉法二审抗诉期。
第七十九条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一百八十二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一百八十三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二、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案件都能提出抗诉进行二审,以下是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的案件:
1、对于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足的案件。如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楚或者有错误,用以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据前后矛盾,证据与证据之间互相矛盾,判处的结论与证据不相符合等等。
2、对于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错误,或者是定性不准,混淆了有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或者是判刑畸轻畸重,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
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受到了侵犯。例如,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没有回避。未依法为盲、聋、哑、未成年人被告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等。
总的来说,就是对于案件审判结果不满的,符合上述三种抗诉前提情况的,可以按照程度提起二审抗诉,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刑诉法二审抗诉期内提出异议和相关资料才能有效。而要想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对于案件处理的关键人物,即对法官的监督管理尤为重要,一定要防止司法腐败,滥用职权的现象发生,使案件能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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