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自诉案件,能够撤案,即撤回诉讼,如果是公诉案件,不能撤诉,当事人只有报案的权利,无撤案的权利。通常轻伤案件、侮辱、诽谤、凌虐等案件隶属自诉案件,盗窃、重伤、抢劫等隶属公诉案件,公诉案件不能够和解,报案人不撤案,但是,如果是受害人能够谅解犯罪嫌疑人的,能够从轻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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