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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要符合什么情形

一、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要符合什么情形

申请回避是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审判和执行人员回避理由: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发现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理由:

当事人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二、回避的方式有几种

回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行回避,即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遇有民事诉讼法等40条规定的某种情形时,主动不参加对案件的审理或任务的执行。另一种是申请回避,即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存在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的某种情形时,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的自行回避和当事人申请回避结合起来,有利于促使回避制度的贯彻实施,保证对案件的公正审判。

刑事诉讼当中的回避分为了两种情况,一种是针对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回避,而另一种则是针对参与案件审理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的回避。至于回避的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也有两种,包括这些人员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无论是哪种方式下的回避,其中都是需要符合法定的回避事由。

延伸阅读: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主体包括什么

司法鉴定未回避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刑诉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对回避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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