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据材料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依照法定程序收集。
(2)证据材料同案件事实有无联系,特别是因果关系,没有联系的材料即便真实也不能作为证据。
(3)分析每一证据材料本身是否前后一致,合乎情理,证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鉴定结论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可靠,全部证据之间是否有内在联系,有无矛盾等。
证据审查是司法机关依法对证据查证的过程。证据审查的目的在于确定各个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6种基本证据,每种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任何未经审查、真假难分、来源不清的材料,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第一,证据的分类并非法律的规定,而是从理论上对证据进行的分类研究;
第二,证据的种类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具备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而证据的分类仅仅是学理上的解释;
第三,证据的种类的区分标准是单一的,而证据的分类则是从多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以两分法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
因此,证据的分类与法律上的证据种类区别是明显的。同时,两种划分又是交叉的,同是一种证据,由于分类的标准和角度不同,其类属也不完全相同,具有多重性。
在理论上对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加以区分,这是法定程序研究证据的一种方法,其目的在于研究不同类别证据在证明力和证据力上的特点,以及运用的规则,亦即研究运用各类证据的客观规律,最终保证案件的质量。
综合上面所说的,证据审查是需要在当事人提交了证据之后才会实施的行为,审查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证据的合法性,确定是否可以作为证据来进行使用,如果合理、合法的,那么此证据就可以作为审判的重要法律依据,因此,法院给出的结果也一定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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