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怎么写?
无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联系方式: 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
1、杨某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依据杨某某会见过程中的陈述,杨某某在接到刘三的电话后并没有去现场,有其同学赵四做证。其本人对打架事件的起因、双方人员的身份、事件详细经过、造成的后果一概不清楚、不了解。实质上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2、杨某某没有任何社会危险性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全面把握逮捕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除《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应当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同时移送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对于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专门予以说明。对于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证据,并在提请逮捕时随卷移送。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为依据,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必要时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方式,核实相关证据。依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公安机关没有补充移送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本律师认为,杨某某没到过案发现场,也没有任何犯罪行为,也没有任何社会危险性,检察院不应当批准逮捕。
3、即使杨某某构成犯罪,也不应当羁押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17条第4款之规定: 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
依据xxxx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以下之一情况的:预备犯或者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综上,本律师认为,杨某某不构成犯罪,即使构成犯罪;也属于不应当羁押的情况。
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_
二、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三)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四)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
(五)听取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的意见;
(六)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
(七)其他方式。
公安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的时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向检察院提出羁押犯罪嫌疑人的请求,若是需要羁押,则需要向法院提交相关的材料。案件当事人的辩护律师,在发现公干机关提出羁押请求之后,如果认为自己的当事人呢无需被羁押的,可以向检察院提交无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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