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主要包含复查任务、办理流程、申诉人范围、申诉时间以及管辖部门等多方面内容。
二、复查任务
通过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一)管辖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符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符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3.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的申诉;
4.不服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且经过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的申诉。
(二)受理
刑事申诉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统一负责接收。控告检察部门对接收的刑事申诉应当在七日内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条件的刑事申诉,应当受理。
(三)立案复查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刑事诉讼应当经布恩负责人或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
1.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的;
2.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诉的;
3.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检察长交办的。
刑事申诉应是属于法律赋予的诉讼法律性质行为的范畴,所以申诉权人的范围,应以案件的利害关系人为限。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诉权利,是申诉主体,他们有权为被判决人之利益或不利益提出申诉,要求撤销或变更原判决、裁定或决定。
刑事申诉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同胞的兄弟姐妹。需要注意的是,申诉不同于上诉,上诉是近亲属只有在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上诉,但是对于申诉近亲属却有独立的申诉权,近亲属进行申诉时无需被告人的同意。
1、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
2、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对生效的刑事判决不服的申诉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管辖,即不服生效的刑事判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由控告申诉部门受理。申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如下:
1、刑事检察部门管辖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
2、监所检察部门管辖被告人及其家属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3、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和其他公民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是处理刑事申诉案件的标准依据,详细规定了管辖、受理、立案、复查等一系列流程,能强化保障公民的申诉权,这对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自身监督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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