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程序一般规定有四个步骤: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变更与延续是适用于获得许可之后的两个后续程序。此外,关于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也是行政许可程序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1.申请程序
行政许可的申请程序因申请人行使自己的申请权而开始。行政许可的申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政许可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从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意思表示。申请行为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2)申请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明确的申请。这种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3)申请人必须提交所需的有关材料’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程序
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只要符合申请行为的有效构成要件,申请人的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并引起行政许可机关的受理义务。一般行政许可申请自行政机关收到之日即为受理。但是,申请人的合法有效的申请行为并不代表申请人完全符合许可的条件和标准,并不必然导致行政许可机关必须发给申请人许可证。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后,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几种处理:
(1)予以受理。对于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要求当场更正。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限期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确定的时间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不予受理。它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二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受理行政机关职权范围,此时行政机关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审查程序
审查程序包括形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形式性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就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实质性审查则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例如申请律师执业证的申请人只能是参加司法考试合格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
(2)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3)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
(4)授予申请人许可证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利益;
(5)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几种实质性审查的方式
(1)核查,它是指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有关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核实是否符合实际情形;
(2)上级机关书面复查;
(3)听证核查,这是西方国家许可证制度经常采用的一种方式,通常在行政许可决定前召开公众听证会。我国目前的行政许可法也采取了这一方式。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于重大事项也规定了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
作为一种授益行政行为,是否给予行政许可,事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因而世界各国大都在行政许可程序中规定了重大的行政许可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为所有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表达其意见的权利,行政许可机关在实施许可行为时应听取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允许他们就受到的影响陈述其观点和理由,出具有关证据,就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或者就适用标准问题进行辩论。听证程序适用于行政相对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是否核发许可、变更许可、终止许可等将对其产生不利影响的许可行为。
5、听证的具体程序步骤
我国《行政许可法》也相应规定了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和程序环节。适用听证程序的许可事项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听证的具体程序步骤一般分为:
(1)告知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申请。由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并在被告知有权要求听证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3)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内组织听证。
(4)通知有关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5)举行听证。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6)决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并在法定的许可决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6、决定程序
1、当场决定程序。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2、上级机关决定程序。对于某些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下级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由上级机关作出许可决定。
3、限期作出决定程序,这是最常见的决定程序。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许可决定的期限一般都由相应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7、期限
行政许可期限是许可程序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一般涉及以下几方面的规定:一是许可决定的作出期限;二是上级机关书面复查审查程序中下级机关的审查期限;三是颁发送达许可证件的期限;四是关于许可决定期限的计算。
例如,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淫)
8、变更和延续
变更和延续是行政许可决定的后续程序。被许可人在获得行政许可后,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又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这种情况下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即可以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如果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也必须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一定期限内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予以延期。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许可就是行政部门确定相对方可以实施相关的行政行为;对于此行为在申请时就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流程来,一般在处理时就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只有获得认可了之后才能实施相关的行为,这样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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