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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地域回避的标准为哪些?

一、适用地域回避的标准为哪些?

适用地域回避的标准为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原籍及其他不宜任职的地区,担任一定级别的公职。规定地域回避制度,主要目的在于避免亲属、宗族关系、友情对工作的干扰。对公务员地域回避制度的理解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适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机关为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乡级机关、县级机关主要是指乡级、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是指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监察部门、人事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县级人民法院、县级人民检察院等。

第二、适用地域回避的人员是担任上述机关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一般包括乡、县级党政正职、纪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党委组织部长、人事局长、监察局长、公安局长等。有的认为,主要领导职务还应该包括副职。

第三、适用地域回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职或在一地担任领导职务较长时间。地域回避主要规范对象为原籍任职。原籍,就是籍贯的意思,根据《关于〈常住人口登记表〉的使用规定》的规定,籍贯一栏填写的是本人的祖籍。

二、民法诉讼的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诉讼程序中回避的法定情形如下: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 1 )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 2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的 ;

( 4 )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 5 )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 1 )未经批准 ,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 2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 3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 ,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 4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 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 5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地域回避主要是针对于特定人员在当地或者是在其它地方任职时间过长所适用的回避制度。此制度的实施主要就是为了保障案件所判决的公平、公正性。所以, 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只要与案件有任何利害关系的人都需要自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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