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贩毒辩护询问的内容一般有哪些?
贩毒辩护询问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认罪
辩护律师会见时,寒暄结束事先要清楚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则辩护律师可以考虑优先适用无罪辩护。即使是犯罪嫌疑人“认罪”,辩护律师也应该向他查明清楚公安机关问了哪些问题、他回答了哪些问题,从而判断出犯罪嫌疑人如果“翻供”是否有无罪辩护空间。送到看守所,是犯罪嫌疑人翻供的黄金时间。当然,辩护律师切忌鼓动犯罪嫌疑人翻供,只能提供罪与非罪的法律咨询。
2、毒品现状
辩护律师询问的第二个问题,应该是查明“毒品现状”,究竟是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现行”,还是在其他地方找到毒品,或者根本就没有找到毒品。没有找到毒品,就有可能坚持无罪辩护,特别是“一对一”的毒品交易中。“下家”说购买了毒品,犯罪嫌疑人抵死不承认,有没查到毒品实物,很容易在“黄金三十七天”争取不批准逮捕。
3、毒品来源
辩护律师询问的第三个问题应该是“毒品来源”,当然这是针对那些无法坚持无罪辩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贩卖的毒品极有可能是被特情引诱的结果,那些在陌生地点很容易就获得大量毒品的毒品犯罪案件,一般都少不了特情引诱。如果“上线”是真实的“卖家”,则可以举报上家获得“重大立功”。如果“上家”是特情人员,则可以通过特情引诱获得轻判。
4、毒品去向
既然是贩卖毒品案件,则毒品必然有“来路”与“去向”。毒品的“去向”与“来路”相同,既可能是真实“买家”,犯罪嫌疑人可以争取“立功”;也可能是公安机关“线人”,辩护律师可以从“特情引诱”角度入手辩护。如果是“双重引诱”,则律师的辩护空间更大。
二、贩毒入罪怎么处罚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根据《刑法》的规定,只要公安机关等的司法机关,发现某公民实施了贩毒的行为,那么就需要立案处理。这是由于无论公民贩卖毒品的数量具体是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公安机关立案后,案件当事人可以辩护律师。律师在受理辩护后、会见当事人时,需要询问毒品来源等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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