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3.变化:将排除的非法证据范围从言词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拓展到了物证、书证。
二、有权申请启动非法取证调查程序的主体
1.当事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
2.辩护人;
3.诉讼代理人。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提供线索、材料: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材料。
1.线索、材料不要求达到确实、充分地证明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程度;
2.只要这些线索、材料足以引起法庭对取证合法性的怀疑即可。
侦查人员、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义务:
(1)有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出庭程序的启动主体:
A.检察院: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供的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证明收集证据合法性的材料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之间没有达到相互印证的程度),检察院可以提请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B.法院: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C.有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有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前提条件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2)出庭说明情况的主体是与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相关的人员:相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
(3)出庭说明情况的强制性:经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没有是否出庭说明情况的选择权)。
【提示】情况说明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以单位名义、以侦查人员的名义就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需要解决的问题的书面说明文本(情况说明不是书证)。
5.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明标准: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A.法庭确认合法性存在争议的证据系非法取得(证据充分证明存在非法取证行为);
B.法庭不能确信取证合法性(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可能性)。
案件在进行审理的时候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在法律上也有对证据的相关规定,也就是对于非法获得的证据或者是证据本身不合法的时候,那么法院是负有存疑调查的责任,对于不合法的证据都不能够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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