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书记员有谁决定回避?
刑事诉讼书记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回避制度,对于符合回避条件的人员,是需要按照回避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回避处理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书记员需要回避的应该由负责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院长作出决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要求,被要求回避的人员同意回避的,由回避人所在机关另行指派他人参与本案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要求,被要求回避的人员不同意回避的,属于回避争议。
二、回避争议的处理办法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回避要求的,被要求回避的检察官、法官应当立即停止工作,等待领导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但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要求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的,由审判长宣布休庭,并被告法院院长,由法院院长决定是否回避。
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时,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院长回避的,院长宣布休庭。由院长转告副院长,副院长召集审判委员会表决,决定院长是否应当回避。院长不参加会议。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公诉人回避的,审判长宣布休庭,有法院通知检察院,由检察长决定公诉人是否回避。
检察长做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检察长回避的,审判长宣布休庭。有检察院召开检察委员会表决,决定检察长是否回避。
在我国的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相关的当事人如与案件的涉案人员牵涉的。由相关法院审理院长对这类人员实施相应的回避原则。有利于我国的案件审理,保护我国相关办案单位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相应的执行。
(一)审判人员: 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
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二)检察人员:检察人员,包括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
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三)侦查人员: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据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进行案件侦察的工作人员。
(四)相关人员: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记录人、书记员、翻译员、鉴定人、司法警察。
在我国的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如果是在诉讼的程序中,遇到了需要回避的情况的时候,此时应当结合实际的案件事实来确定的,在日常生活中,一定是要及时的了解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的,以避免自己的诉讼权益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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