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可以的,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的写作中要注意,先声明辩护人是经合法程序取得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然后就从案件的事实、证据、本案应当或者说是可能适用的法律以及起诉量刑方面提出己方的意见,最后说明,希望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在审查时采纳,并写明辩护意见书的作者以及写作时间。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需要在检察机构通知其已经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之后就立即提交,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要就犯罪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及起诉量刑给出代理人的看法。在辩护意见书中,要明确受本案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并征得他本人同意,指派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材料,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辩护意见。
1、一般的刑事诉讼过程,是案件经过公安机构侦查后,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构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主要应当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是否有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等。
2、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案件后,可能就有两种结果,一是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不具备起诉条件的诸多因素中,其中有一种情况就是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重要情节,需要补充侦查的。
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写辩护意见,公安机构将刑事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后,检察院会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自行侦查,补充相关证据,也可以退回公安机构,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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