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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了什么?

一、刑诉法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了什么?

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侦查终结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检察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的处理有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和撤销案件三种情形,并有不同的终结条件:

1、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是:

(1)犯罪事实和情节清楚;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4)各种法律手续完备。

2、移送审查不起诉的条件是:

(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3、撤销案件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侦查终结,撤销案件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侦查终结的程序:

1、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检察机关经过侦查,对案件的事实和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经审查认为符合侦查终结的全部要件和要求的,提出侦查终结的意见。

2、制作侦查终结报告。侦查人员侦查终结时,应当制作侦查终结报告。侦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1)案由,案件来源以及立案时间;

(2)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3)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及羁押场所;

(4)查明的案件事实、证据及犯罪嫌疑人态度和表现等;

(5)结论和处理意见。

3、作出侦查终结决定。侦查人员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后,还应根据处理意见制作起诉意见书、不起诉意见书或撤销案件意见书,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出起诉或不起诉意见的,报检察长批准;提出撤销案件意见的,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其中,对于不起诉、撤销案件的,需要按照高检院《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4.释放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处理扣押物品。侦查终结,作出撤销案件决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应当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依法释放。对于扣押的物品,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综上所述,检察院既然对刑事案件中的相关事实已经有了足够的证据和调查清楚了相关的事实就应该结束侦查的程序后直接请求法院直接进入到审判的阶段,但是检察院如果没有任何的发现也应该终结后将嫌疑人直接释放并且做出无罪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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