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审查期限是多久?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02年至2004年,安徽省法院共审查和执行各类行政非诉执行案件5152件,年均17174件,是同期行政一审案件数量的3.3倍。8月份的调查结果显示,99.6%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集中在基层法院,每个基层法院当月平均审查和执行20件。受调查法院表示,由于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远比行政案件多,而且其审查和执行相当耗费时间和精力,因此目前此类案件已成为基层法院行政审判人员的主要工作内容。
(二)案件数量受政策影响较大
2002年至2004年,安徽省法院审执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分别为20908件、19708件、14036件,年均下降18%。其下降原因主要是行政行为政策性强,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数量受国家和地方政策的影响很大,涉及农税征收和农民负担的案件大幅减少,2002年安徽省审执农业案件7000件,2005年锐减为2096件。宣州区法院在1999年初受理了57件农民负担类案件,此后两年一直没有受理过此类案件。2001年该院根据农业税费难收的实际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又重新开始受理、执行农业税收类案件,由于两年的累积,该年度的农业税收类案件猛增至1407件,是往年平均水平的7.9倍,从而使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全年收案数达1658件,创历史最高水平,以后逐年减少。2004年3月中央关于全国要在5年内逐步减征并最终免征农业税的政策出台后,安徽省大幅减征了农业税收,农民的税负减轻了很多,纳税能力相对增强,此后行政机关对农业税征收基本上没有再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又如2005年以来合肥市加大旧城改造、治理违章建筑力度,该市涉及城建的案件明显增多。
(三)地区差异大
案件类型在县区和城区不同,各城区之间差别也很大。农村、城郊超生现象较多,涉及土地等自然资源的矛盾相对突出,其管辖法院受理计划生育、自然资源等案件较多,如涡阳县法院2005年8月审查涉及计划生育案件53件,占当月行政非诉案件的68.8%。而市区则受行政机关分布影响较大。如合肥市庐阳区行政机关分布较集中,案件数量过大,导致该法院的执行力量超负荷。此外,各地行政机关法制教育情况和法律意识程度也直接影响法院行政非诉案件的数量和类型。巢湖市行政非诉案件数量一直位居安徽省前列,其法制教育工作开展得比较好是重要原因。
一般情况下非诉行政案件是根据社会发现的实际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公众利益,可以未经行政诉讼程序直接利用行政手段来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那么在做出了行政处罚后当事人没有执行的情况下,受害人也是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并通过法院来强制执行的。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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