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六十一条与现行犯和重大嫌疑犯是否能先行拘留的条例进行了规定,同时也制定了规定,例如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各种相关公安机关应该怎么样去保障证人和他们亲属的安全和利益,下面就是刑诉法第六十一条的具体内容,可根据自身情况案件来查阅:
一、刑诉法第六十一条是什么内容
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法庭质证原则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对于被告人当庭翻供的采信规则:
(1)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2)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不同的事件对应不同的法律法规,刑诉法第六十一条主要是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拘留的条例和相关机构如何维护证人和家属的安全利益,如遭遇与刑诉法第六十一条有关联的案件,应该尽快查询刑诉法中的具体内容,或者联系律师讲述具体情况来为自己辩护,从而保护了自身的利益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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