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的公诉阶段,被认为是犯罪的人,在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前,就是被称之为“犯罪嫌疑人”,因为这一个阶段还处于没有被定罪的阶段,只是认为对这个人有犯罪的怀疑,有“嫌疑”,有证据指向这个人犯罪,但是即使这个阶段证据已经完全充足了,也不能就此就将名称改为罪犯,不经法定程序定罪,不得将对方称之为罪犯。
当检察院向法院正式提起了公诉以后,案件就进入了审判阶段,这个时候就会将当初的“犯罪嫌疑人”改称为“被告人”,接下来由被告人在庭审中进行叙述答辩,案件经过法院的审理之后,会对该人的行为作出一个判决,如果经过法院判决对方无罪,该人就不再是犯罪嫌疑人亦或者是被告人,法院会宣告该人无罪。经过审理后认定该人犯罪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该人就将被称之为罪犯。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进行刑事诉讼的关键人物,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的目的就是为了对他们的行为责任进行追溯,刑事诉讼活动可以说是围绕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最简单的名称区分方法就是根据他们所处的阶段,同时也能根据对他们的称呼推知案件进行到哪一个阶段了。
需要补充的一点是,刑事诉讼阶段是称之为“被告人”,而不是“被告”,这一字之差,就是不同的诉讼法了,在民事诉讼中我们经常会谈论的是原告、被告,而没有说原告人、被告人的。在刑事诉讼阶段没有原告人的说法,只有公诉人和被害人,被告诉的人就是被告人。而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是原告和被告。在诉讼中,名称也是需要区分清楚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名称是根据所处的刑事诉讼阶段区分的,区分也是为了更好地体现法律法律对于人权的保障,体现刑事阶段的独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