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是中国的第一根本大法,它是我们国家依法治国的基础,是其他各门法律的立法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方方面面的刑事案例的处理措施和量刑标准,这也是公安机关和刑侦机关处事最重要的依据。那么,刑诉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是什么罪行呢,下面就对此展开简单阐述。
一、刑诉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是什么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新刑诉法第七十五条简单阐述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引起了各界的热议,尤其第七十五条,“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这一规定被认为是变相的关押,且这种变相使涉嫌以上犯罪的嫌疑人受到的人身自由等各方面限制比拘留、逮捕更严厉。在刑事诉讼法修法草案公布后,有人认为,全国人大是否通过“指定监视居住”条款意味着国家在人权与国家安全两方面的偏重与取舍;选择不通过,说明国家更重视人权保障,选择通过,说明国家安全仍然是压倒一切的重中之重。
按照新的刑事诉讼法,刑诉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不能简单的定论这一新加条款的是非对错,就现实情况而言,凡事皆有利弊,虽然在其出台的同时引起了巨大的反响,但中国法治社会的道路依旧没有停滞,法在乎理,也会一天天不断的完善,依法治国的路也会渐渐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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