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此规定中包括两个条件:
(1)案件已经经过了补充侦查。这是对案件已经经过补充侦查,仍作不起诉决定的时机控制,也是作该决定的程序条件。一般而言,未进一步收集证据就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2)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这是指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以至于即使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也很可能会宣告被告人无罪。
人民检察院对此种情形下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依据具体的案件可以作出以下的处理:
1、如果是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是可以申请复议的,如果检察机关复议后仍然不起诉的,公安机关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连同相关的材料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
2、如果公安机关认同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该立即解除刑事强制措施,释放在押的当事人。
3、公安机关收到不起诉决定后,公安机关认为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可以继续对案件进行侦查的,在收集到新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再将案件材料移送到检察机关,请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通过上述的分析,检察机关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是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如果公安机关或者案件的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是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复核的,而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补充的侦查。
关于证据不足的问题,在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均可能存在。不过,由于案件的类型不同,实际对证据不足的处理方式也不一样。其中,如果是属于刑事案件,法院会认定证据不足,无罪释放。但要是属于民事案件,法院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