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时,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事实行为、掌握了重大犯罪证据,或者犯罪人准备销毁证据、再次作案、实施潜逃等情况,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先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刑事拘留,并经检察机关批准后实施逮捕,那么,刑诉法69条的规定应该如何理解呢?
一、刑诉法69条规定的内容
第六十九条【提请批捕和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诉法69条规定的解读
本条是关于拘留时限和审查批捕的时限的规定。
为了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都必须遵守一定的时限。公安机关对已被拘留的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认为有逮捕必要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考虑到有些重大、复杂案件或者对案情争议较大的情况,法律允许公安机关将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时限再延长一日至四日。另外,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案件因涉及地区广、调查取证量多,取证难度大,为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对这几种特殊嫌疑分子的提请批捕时间可以延长至拘留后的三十日内。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接到决定后,无论同意与否,应当立即将在押的人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通知检察院。这既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检察机关进行监督。
综上所述,关于刑诉法69条规定的理解问题,首先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后,必须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一般情况下,应在拘留后三天内提出,特殊情况可延长到四至七天,对于重大犯罪的最长可以延长到三十七天,如果检察机关不予批准的,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