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公检法之间,还是法院内部之间对于案件的权限范围都是有分工的。法院的管辖权受到级别和地域的限制。指定管辖是指当法院与法院之间发生由谁来管辖不明确的的情况或者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发生了不宜它来管辖的情况时,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采用指定的方式来确定案件到底归谁来管辖。目的在于防止和解决管辖争议问题。
我国刑诉法明文规定,遇到管辖问题,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来审判发生管辖权争议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法院来审判。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在审限内法院应当先采取协商的方式自行来解决,协商是必经程序,如果协商不成的,再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来指定管辖。如果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的,可以请求上一级来审理,上一级可以选择审理也可以不审理,不审理的就要指定一个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指定的法院都应该收到一份指定管辖决定书。在收到决定书之后,原来的受理法院就不再行使管辖权了。就如高官案子异地审理的指定管辖的情况,可以有效地防止其在任职期间的权力影响到案件,排除那些可能会影响案件审判公正的元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