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对于怀孕或者是正在哺乳期的妇女,只要是他们所犯的罪名不具有社会危险性,该怀孕妇女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就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适用取保候审。针对怀孕或者是正在哺乳期的妇女,也可以申请监视居住,通过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就能够暂时摆脱监狱或者是看守所的监禁,回归社会、回归家庭。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放纵了犯罪,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只是刑罚的执行方式上有不同,并不是刑罚不再执行了。
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死刑或者是应当被判处死刑的犯罪人,被发现已经怀孕的,将会影响死刑的执行或宣判。对于正在怀孕的女性应当停止死刑的执行,并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是否继续执行;对于犯罪情节较重的犯罪人,法官在判决时会充分考虑到孕妇的这一情况,一般情况下审判阶段怀孕的妇女是不会被判死刑,但是有期徒刑等刑法还是需要认定的。
但是,孕妇并不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只是针对一些罪名会从轻处罚,怀孕依然会根据相应情节判处刑事处罚,而不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认为只要是孕妇就不必承担刑事责任的想法是错误的,怀孕并不是孕妇的免死金牌,法律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也意味着没有人能够有逃避法律惩罚的特权,即使是孕妇也不可以,法律对于孕妇的这种特殊保护不是对于孕妇的包庇,而是考虑到无辜的胎儿,即使妇女的罪名罪无可恕,但是一个尚未出世的孩子无罪,通过审判让一个未出世的孩子尚未看过这个世界就背上罪名,过于残忍。针对孕妇的特殊规定,这是法律人情味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