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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目击证人的证词对于案件的审理极为重要。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证人可能无法当庭,或者不愿意出庭作证。那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证人是否必须出庭?下面一起来看一下。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一条证人出庭的规定,作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包含了以下内容。
1、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证人证言是大多是由公诉人宣读的,提出异议的当然是辩护人或者被告人。
2、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我的理解是,公诉人宣读完证人证言后,只要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该证言提出异议,就可以以该证言有可能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为由,要求法院通知该证人出庭接受质证。
二、明确证人没有作证豁免权。包括执行任务的警察和鉴定人。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前,律师申请证人出庭,法官只要回答,法院已经给证人发了出庭通知书,证人不来法院没有办法。有时候公诉人还会出示证人签字的《拒绝出庭作证声明书》,辩护人毫无办法。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对于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拒绝作证的人,法院予以训诫或者拘留。证人拒绝接收质证,当然他的证词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司法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至高无上。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无效。
新《刑事诉讼法》保留了极少数证人的出台豁免权。
证人如果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的,本人不愿意出庭,法院不能采取强制措施。薄熙来案法院没有强制谷开来出庭就是因为这一条。
强制证人出庭的范围不包括被害人,被害人的陈述是重要证据,尤其的性犯罪案件,我从来没有见到过强奸案、强制猥亵案有被害人出庭的。新《刑事诉讼法》授予了法院强制证人出庭的权力,没有授予法院强制被害人出庭的权力。在李天一案中,辩护人强烈要求被害人杨佳出庭接受质证,法院没有权力强制杨佳到庭。
因此,证人是否必须出庭?如果不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或者被害人,证人在收到法院传唤后应当出庭并且如实供述自己所知道的一切。如果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证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影响强制措施的执行。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湖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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