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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证人作为案件目击者,会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起到重大作用。在开庭审理前,法院会通知证人到场出庭作证,向证人发送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那么出庭作证通知书包括哪些内容?证人出庭作证有什么程序要求?下面律图小编通过下文和大家做个简单分享。
××××人民法院
出庭通知书
(××××)……民×……号
×××: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依职权通知你出庭作证。你应于××××年××月××日××时××分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证人作证的地点)出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2、证人应当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不得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证言。
3、证人应当如实作证,并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作伪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证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联系人:……(写明姓名、部门、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出庭作证并接受法官和当事人的直接询问,是证人的义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是,作为例外,《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提供书面证言、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所谓“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诉证据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以下情形:
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因此,证人仅在具有正当理由并经法院许可时,才能免予出庭作证。对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民诉证据规定》明确规定其不能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要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才能证明案件的事实。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按照该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方式有两种:
1、当事人为说明和印证己方主张,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和证人名单,由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批准证人出庭的决定。
2、当人民法院认为因审理案件需要查明证据的,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需提示注意的是,依据前述规定,当事人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间要求不再适用《民诉证据规则》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而变为“举证期限届满前”。并且,法院经审查决定批准证人出庭作证的,会事先通知;未经法院通知,证人不得擅自到庭,当事人也不得擅自将证人带到法院等候出庭作证。
综上所述,除非有特殊情况,如路途遥远、发生自然灾害等,证人在接到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后应该准备好身份证等相关资料,组织证言,在规定时间出庭作证。并且,证人在出庭作证时要如实陈述自己的所见所闻,不得发表猜测性言论。当然,法院对证人是有保护义务的,会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十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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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作为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