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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33条的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第33条的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的权利。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辩护。根据本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行使辩护权,也可以在律师、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监护人、亲友中选择一到两人代自己进行辩护。另外,法律禁止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担任辩护人。这主要是考虑聘请该类人辩护会影响判决、决定的严格执行。并且本人已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客观上难以充分行使辩护人的权利,为委托人进行辩护。

综上所述,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护中就明确了必须允许其找专业的人员为其辩解有利的证据和事实,但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身份的特殊也要求辩护人必须有特定的职业或者由专业的机关派出,否则不仅影响其权益还会使司法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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