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求证是指国家相关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在人民法庭审理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证据,运用证据阐明事实,论证自己的诉讼主张成立所从事的一切活动,其中蕴含着一系列的法律价值的实现以及选择过程。
刑事诉讼法求证具有以下特征:
1.刑事诉讼法求证的主体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和自诉人实际上处于原告一方,负有向法庭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原则上不负证明责任,仅在特定情况下承担证明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不是证明的主体。公安机关虽然承担主要的侦查任务,协助检察机关行使控诉职能,但是其侦查行为只是为公诉机关的刑事诉讼证明活动做准备。法院的职责是居中裁断,对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证明活动作出评价。
2.刑事诉讼法求证的客体是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项。证明对象是与定罪、量刑及保障程序公正有关,从而具有诉讼意义的事项。
3.严格意义上的刑事诉讼法求证只存在于审判阶段。刑事诉讼证明是与法庭审判紧密联系的概念,解决的是在审判程序中由谁提出诉讼主张并加以证明的问题。庭审前的收集、提取证据只是为法庭上的证明活动奠定基础,创造条件。
4.刑事诉讼法求证受证明责任的影响或支配。根据证明责任的要求,如果依法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未能达到法律要求的标准,则要承担可能败诉的风险。在刑事诉讼证明的各个构成环节中,证明责任是衔接各个环节的桥梁和纽带,它不仅直接决定证明的主体,而且通过行为责任与证明客体联系起来,通过结果责任与证明标准联系起来,可谓刑事诉讼证明的中心环节。
5.刑事诉讼法求证不仅是一种认识活动,还是一种诉讼行为,直接受各类诉讼法律的规范和调整。刑事诉讼证明是“抽象思维活动与具体诉讼行为的统一”。诉讼是以解决利益争端和纠纷为目的的活动。定分止争、断狱息讼才是刑事诉讼证明的最终目标。
由此可见,刑事诉讼法求证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是相当重要的环节,也是与刑事诉讼活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的一种刑事诉讼求证活动。所以,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些自身的特殊性也鲜明地体现在刑事诉讼法求证之中,也就区别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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