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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笔录格式变通执行权是什么?

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的时候,会对犯罪嫌疑人以及相关案件参与人进行询问询问过程中会将谈话内容进行记录,这种记录就是询问笔录。由于我国地大物博,人口密集发生的案件也多,犯罪嫌疑人也会是不同民族的人。所以在进行询问时的笔录记录就要变通考虑,因此就要行使变通执行权,那么就有人问询问笔录格式变通执行权是什么?

一、变通执行权

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权益,适应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性,在不违背原则的基础上灵活运用自主权,做到“因俗而治”、“因需而治”,因而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变通权也相伴而生。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标,如果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但由于地理、历史等方面的原因,各民族、地区之间还存在诸多差异,各民族都保留有各自的民族特色,为了维护民族团结,解决民族问题。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权益,适应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性,在不违背原则的基础上灵活运用自主权,做到“因俗而治”、“因需而治”,因而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变通权也相伴而生。法律变通权作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一种特殊的自治权利。目前,我国在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化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长期的实践中,由于法制化建设的步伐较为缓慢,存在诸如立法水平不高、法律效力低、法律保障和规制体系不健全等问题。

二、询问笔录的组成

询问笔录有统一印制的笔录纸,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标题。 为“询问笔录”。

二、询问简况。按规定栏目,逐项记载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如询问时另有在场人,也应作出记载。

三、询问内容。采用问答式,如实记录被询问人所提供的证言。

四、核对笔录记载。询问结束后,记录人应将笔录让被询问人过目或向其宣读,如有出入应允许更正,在确认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写上“以上记录已经我看过(或已向我宣读),没有出入”字样。

五、被询问人、询问人、记录人依次签名。

询问笔录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程序,询问笔录的内容也会用作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因此说,询问笔录是为了更好的查明犯罪事实而采取的方法。为了更好的实现这一目标,并且针对现实案件的复杂,犯罪嫌疑人的语言问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会行使询问笔录格式变通执行权做好笔录,提高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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