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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解除扣押的相关规定有什么?

很多时候因为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案件的审理还没有结束,还不能够知道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是否属实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所以在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进行扣押或者是查封,这两者还是有区别的,但是一旦进过审理是属于无罪的情况是需要解除扣押的财产的,那么在刑诉法解除扣押的相关规定有什么?

刑诉法解除扣押的相关规定有什么?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第一百四十一条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刑诉法解除扣押的相关规定有什么?解除扣押的话是需要能够证明被扣押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情况,对扣押的财产必须做到没有损坏的情况,由相关的人员开具的清单然后通过当事人清点清楚之后进行解除扣押的规定,还可以通过邮件的方式通知到被扣押财产的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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