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大家对于刑诉法都肯定有自己的认识和了解,我们国家刑诉法的颁布就是为了让刑法更好的实施。对于刑诉法方面也有拘留方面的相关处罚的,其中有的时候拘留的时候会在一个月的中间的时候会有相关的月份计算规定。那么刑诉法中月的计算如何计算呢?
简单的说,到下月的对应日为一月。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一个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个月1日、本月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的审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期限。”
刑事诉讼中涉及半个月期间的有两项:一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二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对于上述两个半个月期间的计算,有观点认为半个月即为15日。对此,笔者认为是不妥当的。
刑事诉讼期间是刑事法律对司法人员和当事人等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时间要求。纵观世界各国立法,对诉讼期间的确定,一般都有这样几重考虑:其一,保证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正确处理案件;其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尤其是人身自由,督促司法机关积极开展工作;其三,及时惩罚犯罪,尽快实现刑罚效应。这三重考虑或称三种价值目标,是确定诉讼期间的基本依据,体现为对诉讼期间的各种要求。我国在刑事诉讼期间的确定上优先选择了准确、及时查清案件真实情况,惩罚犯罪的价值目标,同时兼顾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的价值目标,从而推行了接近于职权型的诉讼期间。诉讼期间的明确、具体规定,有利于保证司法机关执法统一,防止各行其是、变相规避法律行为的发生,保障法律统一正确的实施。
首先,将半个月等同于15日与立法术语的应有之义不符。由于每个月的时间长短不一,如二月平年只有28日,闰年是29日,其他月份则有30日与31日的不同,由此也造成半个月时间有14日至15.5日的不同。刑事诉讼法在立法术语的表述上均明确规定为半个月而非15日,笔者认为这绝非立法上的失误,而是充分考虑与一个月正常办案期间的合理衔接。如果将半个月等同于15日,那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和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的正常期间也应规定为30日而非现在的一个月。
其次,将半个月等同于15日,可能会直接影响甚至侵害当事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而将实际期间不到15日的案件延长到15日,也就直接侵害了上述被不起诉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值得探讨的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的期间是以时、日、月计算,而延长半个月的办案期间只涉及日,对于一个月时间为29日和31日的,其延长的半个月期间显然不适用14.5日和15.5日,对此该如何计算?笔者认为,鉴于立法已考虑检察院、法院为准确查清案件真实情况的需要可以延长半个月办案期间,那么也应当同时兼顾保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半个月对应时间为14.5日和15.5日的,一律按14日和15日计算。
对于刑诉法中月的计算方式我们是可以在相关的内容中找到答案的,对于刑诉法中的中月计算如果是在半个月的时候判决是可以将案件延长十五天的,这样可以更好的保护犯罪嫌疑人方面的合法利益,所以说这样规定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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