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刑诉法是为了解决我国刑事案件的受理和审理,保护我国社会的公平制度。新刑诉法对案件中的各类情况做进一步说明,确保案件的审理没有冤假错案。那新刑诉法疑罪规定是怎样解释的呢,下面小编就为你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刑事诉讼法中哪些法条体现了疑罪从无原则: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对于发现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二、疑罪规定
应当正确认识疑罪。一方面,从证实的角度,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应当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被告人有罪。如果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行为系被告人实施,即为“疑罪”。换言之,疑罪是检察机关未能实现证明责任的结果,本身不以被告人是否认罪为前提。即使被告人笼统认罪,但如其有罪供述的真实性缺乏保障,在案证据未能达到证据标准,也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另一方面,从证伪的角度看,疑罪不同于存在无罪证据的案件,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是无辜者,则案件不再属于疑罪,而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这种无罪不是基于疑罪从无原则宣告的无罪,而是事实上的无罪。
基于此,对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的理解,也应当从正反两个方面来把握。作出有罪认定,要能保证所有的证据都指向被告人,且没有证据指向其他人(即定案证据体系上没有疑点或疑点得以排除)。换言之,既要从正面证实的角度做到内心确信,又要从反面证伪的角度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从目前纠正的冤错案件看,有的在司法证明上能够做到“正面证实”(现有证据都指向了被告人),但未能实现“反面证伪”(案件尚有疑点,他人作案的可能性不能完全排除),有的干脆是正反两方面都满足不了证明要求,这些都是有罪认定上应予坚决避免的。当司法遭遇此情况时,对待决案件理应坚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
主要是对案件的证据和证言都不能够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我国的审理机关和判决机关应对这类人进行无罪释放。体现了我国法治的严谨性和法律对社会的公平性。维护了我国社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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