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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传唤吗?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传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它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判决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持执行。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而不允许抗拒执行。维护这种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和法制的权威,就是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这里包括两层含义:

(1)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作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象的判决裁定,包括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经济案件等各类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但从审判实践看,主要是拒不执行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至于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很少有可能拒不执行。

(2)是具有执行内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谓生效的判决裁定,包括已经超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而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裁定以及终审作出的判决裁定等。至于没有生效的判决裁定,因为尚不具备依法执行的条件,自然不会发生拒不执行的问题。

经人民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生效后,能否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对象,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种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具有与生效判决裁定同等的效力,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因而从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需要上来考虑,这种生效调解书也能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对象,拒不执行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等诉讼中由法院主持达成并已生效的调解书的,也可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法院的相关裁定判决都是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应该按照法院的相关要求对法院的判决进行执行,如果拒绝进行执行的话,那么就会违反了我国的刑法规定会按照相关的刑法进行处置,一般来说会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该罪既可以由公安机关进行公诉,也可以由受害人自行向法院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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