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行回避
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经有回避决定权的组织和人员决定同意自行回避的,即发生自行回避的效力。自行提出回避的人员,应退出对该案件的承办或停止有关本案的职务活动。但是,对侦查人员的回避决定作出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2、申请回避
申请回避制度,是我国诉讼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回避,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某一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时,退出该案的审理。
3、指定回避
(1)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应当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他们回避(《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29 条);
(2)应当回避的人员(包括检察人员、检察长等),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25 条);
(3)应当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法院院长等),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 26 条)。注意:指定回避的前提是,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
二、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
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
其实不管是哪一种类的回避,某种程度上都是为了确保案件的侦办和司法公正,不因为这些特殊的关系而受到影响,就像是法官如果是被害人的近亲属,法官如果不回避,在对犯罪嫌疑人审判的过程中,谁也不能确保法官会不会把个人的情绪掺杂在其中。
延伸阅读:
刑事诉讼法回避决定由谁做出?
哪些情况下民事诉讼法院人员要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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