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需要认定,就需要确认证据的真实性,书面的证人证言比较书面、不立体,并不如口头证言全面、真实,并且证人出庭可以接受法官询问,针对证据材料上没有提到但是很重要的问题,可以当庭询问,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在真实性的表现上,是其他证据不能相比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了解案件相关情形的人,都有为案件作证的义务,这一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证人畏惧诉讼,不愿意得罪人的心理,为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且提高证人出庭比例。证人出庭能够让庭审辩论更加全面,对于案件事实的还原以及犯罪情节的确认是一种重要方式。
需要补充的是,如果一个人既是证人又是案件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身份,应当首先作证人,这是因为证人是无法替代的,如果某人目睹了一场杀人案,他必须亲自作证,向司法机关陈述所见所闻,不能把事件情况说给身边人听,让其他人代替自己作证,因为证人是事件直接经历人,证人的证言是直接证据,其他人道听途说的只能是传闻证据,在事实认定上法院会优先采纳直接的证人证言。
那些人能够作证人呢?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如果仅仅是年龄较小,例如十岁的小孩子,但是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并且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所见所闻,就可以作为证人。也就是说,很多人理解的小朋友说的话不能信在法律上是不科学的,一个人能不能作证人,需要参考他的辨别是非的能力以及能不能正确表达。需要证人出庭作证时因为证人既然为人,所说的话或多或少都会带有主观性,带有感情色彩,可信度无法确认,这样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理。因此就需要证人出庭接受法庭质证,进而更好地了解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