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心理比较扭曲的这些犯罪嫌疑人是存在着报复社会的这样的一种心态去无辜伤害其他的行人,并且对象很有可能是只还在上小学的这些特别天真烂漫的孩子们。而小编就特别不理解,有人还觉得检察院可能会对寻衅滋事进行调解,下面就着重给大家介绍一下寻衅滋事检察院调解的规定是什么?
寻衅滋事检察院调解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法律有相关的规定,如果已经涉嫌寻衅滋事罪并且已经立案,刑事部分是当事人无法控制的,当事人只能就民事部分调解,调解结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量刑而已。
(一)《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寻衅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1、寻衅滋事,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基准刑为管制、拘役;造成人员轻伤的,基准刑, 为有期徒刑一年。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每增加1项或同一种情形增加一项,基准刑增加6个月。
3、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轻伤每增加1人,基准刑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4、寻衅滋事致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达2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数额500元,基准刑增加一个月。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作案对象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孕妇的;
2、损毁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以自残、自杀等方法威胁、要挟的;
4、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足以造成严重践踏事故的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
在寻衅滋事案件当中检察院所扮演的角色是对公安机关提交上来的相关卷宗和案件有关的证据进行审查,然后拟定公诉意见书提起公诉,可以说在此情形下,检察院根本就不具备任何条件的资格。再说寻衅滋事犯法行为不存在调解的空间,请大家对法律上面的事情不要想当然的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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