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收保证金有哪些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决定没收保证金数额的审批权限,与决定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数额的审批权限相同。
第十三条,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宣读,并要求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注明。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决定没收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及时通知指定银行将没收的保证金,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上级公安机关复议后,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1、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应当以能够约束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
2、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3、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5、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
注:
严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证金。
6、公安机关在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时,应当告知其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后果,并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注明。
7、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没收保证金的一部或者全部,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监视居住、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逮捕。
二、关于没收的规定
取保候审规定是为了保证刑事案件侦查诉讼的顺利进行和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决定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并决定收取保证金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执行机关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是执行取保候审的条件。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案件侦查等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这是取保候审保证金唯一的目的。它的性质也就是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阻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各项之规定,势必妨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为此,刑诉法规定了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处理。这是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非常必要的处理措施。对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此是有非常清楚的认识。他自己在从取保候审之日起,都清楚的知道自己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后果。如果还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说明其自愿选择了自己的财产损失(即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被没收)及其它法律后果。取保候审作为法律规范,违反了规定,则必须要有制裁,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制裁,我国《刑事诉讼法》有着非常明确、详细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终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影响在取保候审期间对违反取保候审行为的制裁。前面所述,收取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则在侦查过程中无法尽快地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甚至无法查清其犯罪事实。对刑事诉讼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况且,有些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都是需要在取保候审期间予以查清的。而此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甚至逃避侦查,对案件事实的查清就存在重大困难。势必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等司法资源。对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没收和退还,我国《刑事诉讼法》都有明确、详细的规定。对此,司法界对此认识也是一致的。我们对此应不该有所疑异。总而言之,从刑诉法规定及相关司法规定来看,对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没收,只是以是否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为条件,并不以其他任何为条件。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是否没收,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终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无关。无任何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规定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须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
相关案件犯罪人的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因缴纳相关的检察机关。由这类检察机关进行办理,这类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因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一旦违法法律规定的或是没有及时到案件办理部门进行审查时,相关的保证金予以罚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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