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罪抗诉的辩护词怎么写?
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的妻子的委托,特指派本律师作为的辩护人参与诉讼,经本律师庭前阅卷、会见以及刚才的法庭调查,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在发表辩护前,首先对本次交通事故的死者表示沉痛的哀悼,并对死者的家属表达深深的同情和诚挚的慰问。本律师对公诉机关所指控被告人犯有交通肇事罪不持有异议,但是被告人存在一些特殊情节,提请合议庭注意,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从在发生事故后之后的行为来看:
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属法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在本次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且在他人的协助下,积极抢救伤者,并且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的处理,并最后随同交警前往交警部门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积极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并获得家属的谅解,属于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事故发生后,以及的工作单位,积极于死者家属沟通,并且于2011年8月24日,于两死者家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赔偿xxx家属46万元,赔偿xxx家属42万元。该赔偿已经高于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应支付的费用。同时,被告人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23款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3、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的调查工作,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其已经充分认识到了其行为的危害性,对死者的死亡其也感到深深的愧疚,这也属于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的行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二)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来看,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恶性不深,量刑时应当从轻处罚。
1、经过侦查部门的调查,被告人不存在特别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其不存在超速、超载以及酒后、疲劳驾驶等情形,发生交通事故的最主要的原因系其在雨天所驾驶的车辆的刹车制动系统出现问题,所以最终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
2、所驾驶车辆的自身情况来看,为个人所无法掌控。
(三)被告人只是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以及最终导致张xx、张xx的死亡,死者张xx和张xx自身也存在过错。
本次事故中,死者张xx系无证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张xx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上路行驶,自身就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并且因为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教育也缺乏相应的道路安全意识以及道路事故应急意识,存在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本案的两名死者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未按规定系安全带,自身存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并且也系造成两名死者死亡的原因之一。
综上,本律师认为,根据刑法的罪责型相适应原则,被告人自身的过错也系导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请求法院综合考虑该因素,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的自身家庭情况比较困难,并且鉴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的危害不大,还望法院能够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次交通事故两个死者的家庭以及被告人自己的家庭都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但是逝者已矣,能不能给生者一个机会,综观本案的事实和经过,本案的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并且其存在自首、积极赔付等情节,在结合被害人自身的过错以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还望合议庭充分考虑,最终依法对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xx年xx月xx日
在为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人员进行辩护时,要注意从犯罪人员自身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轻、属于首次犯罪、犯罪分子的家庭方面等进行着重辩护,但是要注意的是,辩护人在辩护时要举证证明并结合具体适用的法律依据,使得辩护更有说服力,更容易让法官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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