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保外就医是针对在服刑的犯罪分子,而对于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来讲,如果其不是犯罪分子的话,则是不会适用保外就医的。不过针对这类人,如果符合条件的话,那么也是可以不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情况。
第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在接收戒毒人员时,或者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发现戒毒人员有不宜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情形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 戒毒人员除依法不得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一)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七十周岁以上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可能有生命危险的;
(四)生活不能自理的;
第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应当进行人身检查和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参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健康检查表》所列项目,检验凭证应当留存,检查结果应当记载。检查后,根据戒毒人员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一)戒毒人员体表有伤的,应当详细登记,并由投送民警和戒毒人员本人签名确认后,予以接收;
(二)戒毒人员精神状态明显异常,但无精神病史,能初步诊断为因吸食毒品引起中毒性精神障碍的,予以接收;
(三)戒毒人员吞食异物的,按照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对吞食异物吸毒人员依法查处工作的通知》(浙公通〔2006〕88号)规定执行;
(四)戒毒人员具有本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的,不予接收;
(五)戒毒人员伤势严重、不及时治疗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或者身患严重疾病,强制隔离戒毒所受条件限制无法诊断、治疗的,应当将其退回办案单位,并告知办案单位迅速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诊治。
第五条 对戒毒人员不予接收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出具《不予接收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通知书》。
第六条 戒毒人员具有本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情形,强制隔离戒毒所将其退回办案单位的,应当出具《退回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通知书》;在影响收治情形消失后,办案单位可以持原决定文书和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材料,将戒毒人员送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
第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在接收戒毒人员后七日内,通过检查检验,发现戒毒人员具有本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另行处理通知书》,告知办案单位依法变更戒毒措施,及时办理戒毒人员出所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对于有毒瘾的人员来讲,其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时候,是可以不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而具体的条件,也就是上文中介绍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延伸阅读:
死缓可以保外就医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