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送达的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说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拖延诉讼,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在一般情况下,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该公民直接签收。该公民不在时可交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但是,在离婚案件中,本人不在,如果家中没有其他成年家属,只有对方当事人的,不宜采用由对方当事人签收的方法,因为双方有利害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的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交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该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交由其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
但是,调解书应当直接送交本人,不得由别人代收。因为调解书一经接受,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果不接受,即视为调解未能成立。
(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称为委托法院,接受送达任务的法院称为受托法院。委托送达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相关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实践表明,法院采用邮寄送达通常是受送达人住地离法院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五)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有三种情况:
1、受送人是军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和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3、受送达人正在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并以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为送达日期。
二、送达需要遵守哪些规则?
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件送达当事人必须遵守下列几项规定:
1、司法机关应当尽可能将诉讼文件送到当事人本人手中,这种方式最为稳妥,也最为迅速。这主要考虑到直接送到当事人手中,会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周折,使当事人及时了解到自己面临诉讼的情况,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司法机关在送达诉讼文件时没有找到当事人本人的情况下,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然后,由他们转交给当事人本人。这也是一种比较稳妥的办法。注意的是代收人必须是当事人的成年人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当事人的未成年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一般人员不具有代收的权利。
3、当司法机关送达诉讼文件时,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成年人家属,拒绝接受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诉讼文件的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收件的邻居或者其他人到场作为证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收件人的住处,并在送达证上记明收件人拒收的理由、送达的日期,然后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已经送达。这又称留置送达,是送达诉讼文件中的一种变通方式,也防止当事人以拒绝接受诉讼文件为由,阻碍司法机关顺利进行诉讼活动。
在当代的社会,因为发生一些民事纠纷起诉的时候,是需要向原告和被告送达相关的材料,比如说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此时送达的方式是比较多种多样的,包括有直接送达或者是公告送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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