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价格法》的法律中规定,经营者不能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欺诈的虚假或误导性的价格手段与他们进行各种交易。这种使用价格效益和非法行为被称为价格欺诈,也称为欺骗性价格。
在相关法律中,以下行为是价格欺诈:
一是产品的价格标签、产品名称、大小分级材料、质地、单位价格和销售价格等,或服务的内容和收费的水平与真实、不一致的情况,并通过这种方式,欺骗消费者或其他运营商购买。
二是对于同一类型的商品或服务,并在同一个地方的交易,使用两种类型的标签或产品的目录价格,以低廉的价格标签,吸引客户,但与标签清算资产的高价格进行核算。
三是引导他人使用欺骗性或错误导向性的宣传语言、文本、图像与他们交易。
四是在工厂标记批发价格的商品价格,但没有依据证明或不比较它们。
五是商家在降价后商品上标明的折扣或服务,但实际折扣与标签不一致;
六是商家销售已经处理的产品,但没有用信息和“处理”价格标记它们。
七是当交易者通过礼品销售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时,没有姓名标签的礼物作为实际数量的或将货物交付给此人实际上是假冒伪劣产品。
八是当交易者进行购买或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带有附加价格条件时,标志无法表示或标志的附加条件目前尚不清楚。
九是贸易商虚构原价或降价并虚假打折时,贸易商骗客户有更低的价格和欺骗他人购买消费。
十是交易商承诺的价格收购或出售某种商品,为他人提供服务之前,没有或没有完全履行。
十一是假装收购或销售的价格高于或低于产品的其他购买价格,并诱使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十二是商品通过掺假或用不良的产品等手段,使产品的数量或质量与实际情况不符。
十三是交易商交换产品,对已经在市场上调整价格的商品或服务,假称这是政府部门的价格或者这是政府部门给出的指定价格。这些行为都属于价格欺诈。一经发现,将会受到惩罚赔偿。